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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子女監護與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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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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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5、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6、父母雙方都不要孩子的監護權時

  有時父母雙方並不願意獨力照顧孩子,將子女監護權互推給對方的情形也不少,但小心有可能因此而觸犯下列刑責:
(1) 刑法二九四條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看到都可以通報,由社會福利機關出面提出告訴。
(2) 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都是規定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及被遺棄等,任何人都可以去舉發,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關就會立即介入處理,經法院判刑確定將罰款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必要時將會另外安置兒童、安排寄(收)養家庭,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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