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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
簡介新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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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淑玲律師

前言: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對於夫妻財產制做了重要的修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對於「法定財產制」之修正,以下就以簡單的文字介紹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並將本次修正前後之法制簡略加以比較,以方便讀者理解。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

(一) 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 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 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一) 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 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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